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侵害和限制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女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