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妇女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方依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