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卖淫、嫖娼。禁止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禁止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禁止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禁止为前四款所列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