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和教师应当制止未成年学生之间歧视、侮辱、欺压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和制止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