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健全食品、药品、用品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校园内的疾病预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