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