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7Amended学校和教师应当制止未成年学生之间歧视、侮辱、欺压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和制止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