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健全食品、药品、用品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校园内的疾病预防工作。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