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收到的投诉类信访事项,经审查可以调解的,应当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经调解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处理机关出具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生效。生效信访调解书的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