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国家机关收到的投诉类信访事项,经审查可以调解的,应当运用调解方式处理。

经调解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处理机关出具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生效。

生效信访调解书的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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