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