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一)信访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公共道德的;(二)信访事项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的;(三)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四)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五)超越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