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及与上级工会关系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