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及与上级工会关系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