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