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已修改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具体内容的;(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意见的;(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