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前款优惠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