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自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之日起,停止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