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的单位,采购、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