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项目或者技术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二)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项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