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用于吸收与创新的技术开发经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对设备进行快速折旧,并参照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