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Article 12In force下列项目或者技术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二)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