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致使设置广告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给予设置单位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