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致使设置广告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给予设置单位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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