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公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公路加固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