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