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计和讲解人员等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