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计和讲解人员等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