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适合科学技术普及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交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普及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