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