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实验室、陈列室等场地和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