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条已修改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