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市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已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继续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