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3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Article 20Amended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