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