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