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