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陈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