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