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开荒种地。已耕种的林地,应由县、乡人民政府做出退耕还林规划,限期还林。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