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严禁开垦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中草药材。

开垦坡度25度以下的灌木林地和无林地种植人参等中草药材,应当按照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进行。

种植者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实行林药兼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