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调整为其他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和无林地调整为非林业用地的,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