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取缔、没收音响设备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或经批准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的;(二)商店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各类场所,擅自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或在室内使用设备,其边界声级超标的;(三)经营录音带、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未设试音室或低音试音设备,且试音音量超标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