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取缔、没收音响设备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或经批准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的;
(二)商店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各类场所,擅自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或在室内使用设备,其边界声级超标的;
(三)经营录音带、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未设试音室或低音试音设备,且试音音量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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