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住宅区管理组织予以劝阻;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住宅区管理组织提请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产生噪声的设备或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夜间在住宅区、宿舍使用震动和噪声超标的设备和工具的;(二)家庭使用音响设备或开展娱乐活动,音量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三)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向外播音或夜间在居民区内高声叫卖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