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已废止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批复。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