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废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施工场所边界等效声级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按环境保护部门限定的作业时间施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