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施工场所边界等效声级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按环境保护部门限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