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禁止夜间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批复。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