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夜间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批复。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