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