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