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屋修缮责任人不得放弃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人因修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或妨碍正常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修缮房屋。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