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足的,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房屋所有权人续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