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足的,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房屋所有权人续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