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产交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商品房预售情况。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严禁挪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